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丁○○○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張育彰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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