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具保後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該被告經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南市警六刑字第五五八九號函附報告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榮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