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貳佰零貳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元(元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壹角,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