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送達代收人 鍾明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柒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元陸角,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