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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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告 羅志偉 被告王士正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擴張其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回復原告職務以履行僱傭關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02年1月1日起至本件辯論終結時即106年2月23日存在。㈢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0日止,如附表一所示扣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後按日給付以日薪1,000元計算之工資,及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本件辯論終結時即106年2月23日止,扣除如附表二所示放假日數外,其餘日數按日給付以日薪1,000元計算之工資。其中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確認兩造間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6年2月23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
因原告102年1月薪資部分已於前案(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請求,故不計入。另原告請求自102年2月起至105年2月之薪資總額為919,000元,自105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之薪資總為24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23日之薪資總額為5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4,000元【計算式:919,000元+245,000元+50,000元=1,214,000元】。另聲明第一項、第三項原告請求之薪資部分,則併入第二項請求計算,不另計算。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並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292元,故本件尚應補繳裁判費247元【計算式:13,078元×1/2-6,292元=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2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於106年2月23日當庭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一:原告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0日請求之工資┌─┬────┬─────────┬───┬─────┐│編│月份│應扣除之例假日及國│請求薪│工資││號│(105年│定假日│資之工│(新台幣)│││)││作日數││├─┼────┼─────────┼───┼─────┤│1│3月│週日:3/6、13、20│27日│27,000元││││、27共4日│││├─┼────┼─────────┼───┼─────┤│2│4月│週日:4/3、10、17│25日│25,000元││││、24共4日││││││國定假日:4/4清明││││││節│││├─┼────┼─────────┼───┼─────┤│3│5月│週日:5/1、8、15、│26日│26,000元││││22、29共5日│││├─┼────┼─────────┼───┼─────┤│4│6月│週日:6/5、12、19│25日│25,000元││││、26共4日││││││國定假日:6/9端午││││││節│││├─┼────┼─────────┼───┼─────┤│5│7月│週日:7/3、10、17│26日│26,000元││││、24、31共5日│││├─┼────┼─────────┼───┼─────┤│6│8月│週日:8/7、14、21│27日│27,000元││││、28共4日│││├─┼────┼─────────┼───┼─────┤│7│9月│週日:9/4、11、18│24日│24,000元││││、25共4日││││││國定假日:9/15中秋││││││節、9/28教師節,共││││││2日│││├─┼────┼─────────┼───┼─────┤│8│10月│週日:10/2、9、16│23日│23,000元││││、23、30共5日││││││國定假日:10/10國││││││慶日、10/25光復節││││││、10/31 蔣公 誕辰紀││││││念日,共3日│││├─┼────┼─────────┼───┼─────┤│9│11月│週日:11/6、13、20│25日│25,000元││││、27共4日││││││國定假日:11/12國││││││父誕辰紀念日│││├─┼────┼─────────┼───┼─────┤│10│12月(至│週日:12/4、11、18│17日│17,000元│││20日)│共3日│││├─┼────┼─────────┼───┼─────┤│總│││245日│245,000元││計│││││└─┴────┴─────────┴───┴─────┘附表二:原告自105年10月21日起至106年2月23日請求之工資┌─┬────┬─────────┬───┬─────┐│編│年月份│應扣除日數│請求薪│工資││號│││資之工│(新台幣)│││││作日數││├─┼────┼─────────┼───┼─────┤│1│105年12│24、31日共2日│9日│9,000元│││月(21日││││││至31日)││││├─┼────┼─────────┼───┼─────┤│2│106年1月│1、2、8、15、22、│21日│21,000元││││27到31日共10日│││├─┼────┼─────────┼───┼─────┤│3│106年2月│5、12、19日共3日│20日│20,000元│││(至23日││││││)││││├─┼────┼─────────┼───┼─────┤│總│││50日│50,0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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