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上訴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