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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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能 和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詳實陳報財產,例如存款、動產、保險公司保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從事家庭代工每月薪資新臺幣2,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三)陳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四)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債權人清冊須一一詳列,並表明就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債權種類暨其發生原因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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