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再抗告人 周桂華 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相對人 蔡蕎羽
蔡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再為抗告者,再抗告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繳納再抗告費,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26條規定可參。
二、本件再抗告人雖具狀提起再抗告,但未繳納再抗告費,核與上開法文規定不合。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徐文瑞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