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3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3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欄第4行「隨即持菜刀欲砍殺其妻 顏江城 」,更正為「隨即持菜刀欲砍殺其父顏江城」。
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本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要求其完成18週之認知輔導教育處遇計劃,在無正當理由下任意中斷治療輔導,事後已坦承犯行,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58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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