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楊皓
被   告  楊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95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皓前就讀宜寧高中、新民高中時,邀
同被告楊國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最高額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原告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
之撥款通知書核貸,金額總計151,602元,依放款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
起開始,按每一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
本息。詎被告楊皓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積欠本金101,950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被告楊國光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責任。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
息,倘被告楊皓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計息經原告轉列
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
百分之1固定計算。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5月27
日,當時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為百分之0.9,另加計年率百分
之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百分之1.9(0.9%+1%)。依借據條
款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且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國慶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明細表)
利息請求明細表:
┌──┬─────┬────────┬─────┐
│編號│結欠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算至清償日止)││
├──┼─────┼────────┼─────┤
│1│101,950元│自108年10月1日起│年息1.15%│
│││至109年3月24日││
││├────────┼─────┤
│││自109年3月25日起│年息0.9%│
│││至109年5月26日││
││├────────┼─────┤
│││自109年5月27日起│年息1.9%│
│││至清償日止││
└──┴─────┴────────┴─────┘
違約金請求明細表:
┌──┬─────┬────────┬─────┐
│編號│結欠本金│違約金起算日(算│週年利率│
││(新臺幣)│至清償日止)││
├──┼─────┼────────┼─────┤
│1│101,950元│自108年11月2日起│年息│
│││至109年3月24日│0.115%│
││├────────┼─────┤
│││自109年3月25日起│年息0.09%│
│││至109年5月1日││
││├────────┼─────┤
│││自109年5月2日起│年息0.18%│
│││至109年5月26日││
││├────────┼─────┤
│││自109年5月27日起│年息0.38%│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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