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4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朝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