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方
被 告 何啟木
洪吳 秀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勝南
被 告 何金魁
何豐 彥( 何金榜 之繼承人)
何 豐堅 (何金榜之繼承人)
何豐郁 (何金榜之繼承人)
何金融
洪昭進
何宗 泉
林惠儀
何金盾
劉淑梅
陳翊芬
何明威
劉紀旻
劉姝 吟
曾艷秋
黃麗娟
蔡文祥
鄭淑貞
兼上二十人
訴訟代理人 何宗義 ( 何張 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立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國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宗明
黃莉莉
複 代理人 蘇其昌
黃俊民
郭靖瑜
陳緯耀
被 告 大倉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被 告 和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李碧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培容
被 告 方榮忠
龔孟震
蘇怡誠
謝 李雀鸞
陳 王秀鑾
李 郭阿絨
陳羿君
許郁青 (許 鄭素雲 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風 在
被 告 林連中
吳國隆
呂建成
洪順重
吳政憲
吳沛霖
許美蘭
蔡家賓
兼 上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泰
被 告 桑世澤
賴永林
程啟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義福
被 告 吳政憲( 吳國亨 之承受訴訟人)
洪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第五二九地號
土地(面積及共有人、應有部分均如附表一所示),合併分割為
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此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亦準用之。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自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
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坐落高
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503土
地或系爭529地號土地),該訴訟標的對於系爭土地之共有
人必須合一確定,而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何金榜已於起訴前之
民國103年7月26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5頁),嗣系爭土地已由其子 何豐彥 、 何豐堅 及何豐
郁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何金榜之繼承系統
表、上開繼承人戶籍謄本、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憑(本院卷
二第3至9頁;本院卷六第81頁);另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調取上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
料在卷可參(本院卷十第137頁以下),足認被繼承人何金
榜就系爭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均應由其子何豐彥、何豐堅及
何豐郁繼承而為共有人。是以,原告依據上情,撤回對何金
榜及其配偶 何蘇昭絹 部分之訴訟(本院卷二第187頁;本院
卷十第167頁背面),改以何金榜之繼承人何豐彥、何豐堅
及何豐郁為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
明文。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吳國亨、 許鄭素雲 、何 張彩雲 先後
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104年3月27日、104年9月18日及
106年12月10日死亡,而分別由 渠等 繼承人吳政憲、許郁青
及何宗義單獨繼承系爭土地等情,亦據原告提出上開被繼承
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供參(本院卷六第71頁、第80頁;本院卷九第222頁以
下),並增列吳國亨、許鄭素雲及 何張彩雲 之繼承人(分別
為吳政憲、許郁青、何宗義)為被告,並聲明由渠等承受訴
訟(本院卷十第167頁背面),於法相符,亦均應准許。
三、又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此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
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大倉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倉公司)及洪 吳秀霞 分別將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部分應有部分以買賣或夫妻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楊
李碧蓮、洪燕龍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院卷六
第81頁),惟 楊李碧蓮 既未經兩造同意承當訴訟,依首開規
定,仍應列原當事人即大倉公司為被告,另經原告追加以洪
燕龍為共同被告(本院卷六第14頁),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且屬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原非當事
人為當事人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此部分訴之變
更追加,亦應准許。另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國
基,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六第147頁),亦應予
准許。
四、被告大倉公司、和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倉公司)及
方榮忠、龔孟震、林連中、許郁青、蘇怡誠、 謝李雀鑾 、呂
建成、洪順重、 陳王秀鑾 、桑世澤、吳政憲、吳沛霖、許美
蘭、賴永林、 李郭阿絨 、蔡家賓、陳羿君、 林風在 、吳國泰
、洪燕龍,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分割前各共有人及權利範
圍、換算面積均如附表一所示),均屬一般農業區之養殖用
地,業經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取得共有人及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完成土地標示合併分割變更登記在
案,其中系爭503地號土地分割為4筆土地,系爭529地號
分割成62筆土地,然因尚未辦理所有權分割,共有人仍共有
標示分割後每筆土地之所有權。又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無不分割之約定,然迄今尚無法
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依標示分割後位置及面積、共有人現使用性
質、範圍,以原位置分配為原則,使兩造取得現況土地繼續
利用,另加計529-11新增分割為529-11及A部分,故請求將
系爭土地合併分割為67筆土地(詳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依原告分割方案將現狀聯外道
路用地部分即附表二所示529-2、529-15、529-55等土地
及水路溝渠部分,及附表二所示529-21、529-53部分分配
予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而非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依原權
利範圍比例維持共有,與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
業要點第2點「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已供公共使用或部
分屬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
維持原權利範圍,僅就非供公共使用及非屬都市計劃公共
設施用地部分協議分割」之規定有違。且依勘查結果所示
附表二第529-19、529-20部分土地,其上有供不特定人使
用之溝渠,蓄洪池、道路等,惟依原告分割方案,並未將
上開已供公共使用之溝渠、聯外道路等部分由原權利人依
原權利範圍維持共有,而歸大倉公司與和倉公司所有,亦
與前揭規定不合。實則,系爭503及529土地於92年間曾
由訴外人 張麗雲 等4人以被繼承人 王武雄 之遺產(權利範
圍均為400000分之3845)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為國有;另
於98年間由 林昌逸 等4人以系爭503及529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各為4000分之314及00000000分76593)抵繳遺產
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其中林昌逸等4人辦理抵稅時,附
具有渠當時使用位置圖(本院卷三第122頁),經核渠當
時使用位置多位於標示分割登記後之系爭529-27地號土地
內,故請求將上開林昌逸抵稅時原使用位置分配予被告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將系爭土地
分割如被告答辯狀附表及附圖所示。
(二)另被告何啟木、 洪吳秀霞 、何金魁、何豐彥、何豐堅、何
豐郁、何金融、洪昭進、 何宗泉 、許立經、林惠儀、何金
盾、劉淑梅、陳翊芬、何明威、劉紀旻、曾艷秋、蔡文祥
及吳國隆、吳政憲(吳國亨之承受訴訟人)、蔡文祥、鄭
淑貞、程啟智、李郭阿絨、何宗義、陳王秀鑾、大倉公司
暨和倉公司、蘇怡誠、洪燕龍等人均曾到庭表示同意原告
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則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
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
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
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
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
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
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
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
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
及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系爭503及529地號土地為兩造共有(各
共有人及權利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且互為相鄰,均為
一般農業區之養殖用地,經地政機關因過半數共有人及其
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合
併標示分割登記,並變更增列地號、面積如附表二所示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地籍圖謄
本、地號明細表及存證信函暨所附辦理標示分割登記資料
等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3至17頁;本院卷五第169頁以
下),復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岡山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
地之地籍圖套繪航照圖資料、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之土地標
示清冊、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分割示意圖、土地複丈及
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土地複丈圖及面積計算表等件附卷
可稽(本院卷六第125頁以下)。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
定。又兩造就系爭土地既查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依系爭土
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又因共有人人
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裁
判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即應准許。
(三)另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
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
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
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
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
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
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
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分割共
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拘束,惟儘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
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亦不失為
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經查:
1.原告主張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合併分割方案,與系爭土地
先前標示分割之各筆土地地號、面積、位置均屬相同,且
前已取得過半數以上共有人同意(除何啟木、何宗泉、蘇
怡誠、 謝李雀鸞 、呂建成、洪順重、吳政憲、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賴永林、程啟智、何金盾、蔡家賓、大倉公司等
人外,均已表示同意)完成標示分割登記,而於本件起訴
後亦已取得前揭多數共有人之同意,足認該合併分割方案
應合乎系爭土地多數共有人之意願。且審酌系爭土地均屬
一般農業區之養殖用地,彼此相鄰,其上除有淵仔塭1號
之農舍外,其餘均為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其上建物及使用
現況如附表二所示,有原告所陳報之土地複丈清冊、現況
照片(本院卷五第69至73頁)可參,另據本院會同兩造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後
製有勘驗筆錄(本院卷三第9頁)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
山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2日所製作之複丈成果圖在卷可
查(本院卷五第81頁),足見系爭土地現狀多為共有人經
營魚塭或作為魚塭間共通水路所用,另供大倉公司及和倉
公司作為廠房所用,現仍存有相當經濟價值等情。再比對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土地,與附表二
所示各魚塭或塭寮等建物之坐落位置及各共有人現行占用
狀況大致相符,兩造分得之位置、地形均屬完整方正,以
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分割方案,應可使系爭土地上之魚塭或
塭寮等建物與土地歸屬同一人,減少占用狀況之紛爭,亦
可使於系爭土地上之魚塭或建物繼續使用,而達成最大之
經濟效用。又系爭503號土地上固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囑
託辦理之農舍管制註記,且嗣由系爭503地號土地分割而
來之503-1及503-2、503-3等地號土地亦雖一併移載該
農舍管制註記登記;惟該農舍並未於岡山地政事務所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保存)登記,且該部分土地之建築執
照【(78)彌鄉建字第10037號】於系統中並無申報開工
資料,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已逾建築執照展期期限,自核
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失其效力,並無「建築基地法定
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
11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9665800號函及岡山地政事
務所107年11月7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771120700號函在
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0-1頁13頁),故依前揭函文及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5項規定可知,系爭503地號
土地上原領得之農舍執照既已逾期失其效力,自應由主管
建築機關將該農舍所在地號之相關套繪管制囑託地政機關
依法加以塗銷,難認系爭土地之分割仍應受農舍套繪管制
之分割限制。換言之,系爭503地號土地上雖曾有申請農
舍使用執照,然嗣後既未實際申報開工,且原農舍執照亦
已逾期失效,則應屬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例外應解除
套繪管制之情形,故系爭503地號土地之分割自無再受套
繪管制分割限制之必要。因此,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如
附表二及附圖所示,於法仍屬有據。
⒉又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以系爭土地前經訴外人張麗雲
及林昌逸等人用以抵繳被繼承人王武雄、 林義盛 之遺產稅
而移轉國有,依103年間自行勘查結果,渠當時使用位置
如本院卷三第122頁所示即如附表二及附圖529-57土地為
由,故請求分得529-57地號土地等情。惟共有人就共有物
固得訂立分管契約,然若未訂立分管契約即自行占用特定
部分使用,則屬對其他共有人權利之侵害,尚難以先前共
有人自行占用之情形作為法院日後裁判分割之拘束,又縱
有分管契約存在,但不為第三人所知或依通常情形可得而
知者,第三人應不受拘束,此為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
所明文揭櫫在案。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提出系爭土
地抵稅接管清冊、土地勘查報告表等資料為憑(本院卷三
第109頁以下),以資證明被繼承人林義盛等人先前使用
位置如附表二及附圖529-57所示而為魚塭等情;然系爭土
地上開部分現今為和倉公司使用,有原告提出之土地複丈
清冊及現狀照片可稽(本院卷五第70至71頁),且和倉公
司就系爭土地所有之權利範圍換算面積高達282746.92平
方公尺(如附表一所示),所占比例甚高;縱認國有財產
署所提出之勘查資料為真,然訴外人林義盛等人先前是否
取得共有人間同意約定分管使用該土地,實有所疑,亦難
認其他共有人間就林義盛等人之上開使用情形有所知悉或
同意,自難以此拘束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裁判。況裁判分割
共有物案件,本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其經濟效用、現狀
使用情形,而作公平合理之分配,本件如附表二及附圖二
529-57所示位置現均為魚塭,而依原告分割方案,國有財
產署所取得如附表二及附圖529-20部分現狀則為濱海林地
,有地籍圖套繪航照圖資料及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
六第125至129頁;本院卷三第9頁),是以,如將系爭
529-57部分分歸被告和倉公司所有,因其所有持分換算面
積較大、可取得相對完整廣大之土地,又為私人企業所經
營使用,當較有利於該所分得土地之整體規劃利用,應得
發揮該部分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對於濱海林
地之529-20部分,其上主要為木麻黃樹林,樹林中設有涼
亭三座,並有大水溝及RC橋經過,部分則為停車場(見本
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三第9頁),可知該處應有相當之公
共休憩功能及生態保育需求,故依原告分割方案,而將系
爭529-20部分土地分配歸由國有財產署所有,應較符合濱
海地區土地永續使用之國土保育目的,得以確保該濱海土
地之環境、水土保持及生態景觀,亦可由國家進行海岸或
濱海地區之整體管理計畫,以兼顧公益發展。準此,應認
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分割方案,較能依系爭土
地現狀、性質而發揮其最大效用,應為公平適當之分割方
案。此外,因物之使用目的或共有人之意願,於分割共有
物事件中,仍得就分割後之特定部分許由特定共有人保持
共有關係。故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529-2等土地,既因屬
魚塭間私設道路或共有人間具親誼關係、欲共同使用等利
益關係,而有保持共有之必要,且多數共有人亦同意原告
上開分割方案,自應由該特定共有人間依附表二所示比例
保持共有即可,揆諸前揭說明,暨審酌系爭土地幅員廣大
、分割後各筆土地未必緊接,且共有人數眾多,為求簡化
共有關係,並無由全體共有人均保持共有之必要。故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及前述抗辯,均難認
可採。
⒊再者,參酌系爭土地多屬魚塭,且原屬503及529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均雷同,土地經濟效用及價值亦應相同,且
採附圖及附表案所示原告分割方案,均採原物分配之方式
分割,共有人間所分配到的土地面積均與其原應有部分換
算比例面積相符,業據原告提出地號分配總表供參(本院
卷九第33頁),各共有人間亦未請求找補,自無諭知價格
補償之必要。從而,爰考量各共有人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分
割方案多已表示同意,兼衡系爭土地按目前使用現狀為原
物分割,不但可保留多數其上魚塭或建物,使土地按其現
狀使用情形為利用,亦可使各共有人間適其所能,對全體
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原有財產價值,尚不致於產生不利益
或無端增加財產不公平之情形,且兼能使系爭土地之所有
權趨於單一,減少複雜之共有狀況,是以採用原告主張之
方案,亦即將系爭503及529地號土地合併依本判決附表
二所示分割方案原物分配予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應屬適
當。
⒋末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
割訴訟或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
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且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
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
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
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
研討結論參照)。查系爭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曾將系爭土地
應有部設定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
彌陀區漁會及農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本院卷九
第137頁),詳如本院卷九第33至35頁所示,該等抵押權
業經本院為告知訴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
第61至66頁;本院卷九第21頁),依上開規定,其權利自
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訴請裁判
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依系爭土地
之現有使用狀況、位置及性質、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兼衡共
有人全體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以本判決附表二及附
圖所示之原物分割方案,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又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
明文。蓋因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形成判決,法院不受當事人
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
題,爰審酌兩造因分割所得之利益,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依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高菁蓮
附表一:高雄市○○區○○段503、529地號未標示分割前明細
表
┌───┬─────┬─────────┬───────┬─────────┬───────┬───────┐
││││總面積(㎡)│529地號│總面積(㎡)││
│││503地號│121847.42││││
││├─────────┼───────┼─────────┼───────┤│
│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合計面積│
│││個人權利範圍││個人權利範圍││(㎡)│
│├─────┼────┬────┤個人面積├────┬────┤個人面積││
│││││(㎡)│││(㎡)││
││姓名│分子│分母││分子│分母│││
├───┼─────┼────┼────┼───────┼────┼────┼───────┼───────┤
││││││││││
││││││││││
│1│何啟木│5│800│761.55│5│800│2480.40│3241.95│
││││││││││
├───┼─────┼────┼────┼───────┼────┼────┼───────┼───────┤
││││││││││
││││││││││
│2│洪吳秀霞│286│4000│8712.09│286│4000│28375.77│37087.86│
││││││││││
├───┼─────┼────┼────┼───────┼────┼────┼───────┼───────┤
││││││││││
││││││││││
│3│何金魁│15│800│2284.64│15│1600│3720.60│6005.24│
││││││││││
├───┼─────┼────┼────┼───────┼────┼────┼───────┼───────┤
││││││││││
││││││││││
│4│何金榜│356│40000│1084.44│356│40000│3532.09│4616.53│
││(繼承人為││││││││
││何豐彥、何││││││││
││豐堅、何豐││││││││
││郁)││││││││
├───┼─────┼────┼────┼───────┼────┼────┼───────┼───────┤
││││││││││
││││││││││
│5│何宗義│132│40000│402.10│132│40000│1309.65│1711.75│
││││││││││
├───┼─────┼────┼────┼───────┼────┼────┼───────┼───────┤
││││││││││
││││││││││
│6│何金融│380│40000│1157.55│380│40000│3770.21│4927.76│
││││││││││
├───┼─────┼────┼────┼───────┼────┼────┼───────┼───────┤
││││││││││
││││││││││
│7│洪昭進│2492│40000│7591.09│2492│40000│24724.62│32315.71│
││││││││││
├───┼─────┼────┼────┼───────┼────┼────┼───────┼───────┤
││││││││││
││││││││││
│8│何宗泉│25│4000│761.55│25│4000│2480.40│3241.95│
││││││││││
├───┼─────┼────┼────┼───────┼────┼────┼───────┼───────┤
││││││││││
││││││││││
│9│蔡文祥││││1566│160000│3884.30│3884.30│
││││││││││
├───┼─────┼────┼────┼───────┼────┼────┼───────┼───────┤
││││││││││
││││││││││
│10│方榮忠││││1333│640000│826.59│826.59│
││││││││││
├───┼─────┼────┼────┼───────┼────┼────┼───────┼───────┤
││││││││││
││││││││││
│11│龔孟震││││1333│400000│1322.55│1322.55│
││││││││││
├───┼─────┼────┼────┼───────┼────┼────┼───────┼───────┤
││││││││││
││││││││││
│12│林連中││││666│400000│660.78│660.78│
││││││││││
├───┼─────┼────┼────┼───────┼────┼────┼───────┼───────┤
││││││││││
││││││││││
│13│吳國亨││││1000│400000│992.16│992.16│
││(繼承人為││││││││
││吳政憲)││││││││
├───┼─────┼────┼────┼───────┼────┼────┼───────┼───────┤
││││││││││
││││││││││
│14│吳國隆││││1434│400000│1422.76│1422.76│
││││││││││
├───┼─────┼────┼────┼───────┼────┼────┼───────┼───────┤
││││││││││
││││││││││
│15│吳國泰││││667│400000│661.77│661.77│
││││││││││
├───┼─────┼────┼────┼───────┼────┼────┼───────┼───────┤
││││││││││
││││││││││
│16│許鄭素雲││││667│400000│661.77│661.77│
││││││││││
├───┼─────┼────┼────┼───────┼────┼────┼───────┼───────┤
││││││││││
││││││││││
│17│蘇怡誠││││600│400000│595.30│595.30│
││││││││││
├───┼─────┼────┼────┼───────┼────┼────┼───────┼───────┤
││││││││││
││││││││││
│18│ 陳王秀琴 ││││334│400000│331.38│331.38│
││││││││││
├───┼─────┼────┼────┼───────┼────┼────┼───────┼───────┤
││││││││││
││││││││││
│19│謝李雀鸞││││167│400000│165.69│165.69│
││││││││││
├───┼─────┼────┼────┼───────┼────┼────┼───────┼───────┤
││││││││││
││││││││││
│20│呂建成││││334│400000│331.38│331.38│
││││││││││
├───┼─────┼────┼────┼───────┼────┼────┼───────┼───────┤
││││││││││
││││││││││
│21│洪順重││││334│400000│331.38│331.38│
││││││││││
├───┼─────┼────┼────┼───────┼────┼────┼───────┼───────┤
││││││││││
││││││││││
│22│陳王秀鑾││││167│400000│165.69│165.69│
││││││││││
├───┼─────┼────┼────┼───────┼────┼────┼───────┼───────┤
││││││││││
││││││││││
│23│桑世澤││││334│400000│331.38│331.38│
││││││││││
├───┼─────┼────┼────┼───────┼────┼────┼───────┼───────┤
││││││││││
││││││││││
│24│吳政憲││││167│400000│165.69│165.69│
││││││││││
├───┼─────┼────┼────┼───────┼────┼────┼───────┼───────┤
││││││││││
││││││││││
│25│ 吳政鑫 (改││││167│400000│165.69│165.69│
││名吳沛霖)││││││││
├───┼─────┼────┼────┼───────┼────┼────┼───────┼───────┤
││││││││││
││││││││││
│26│許美蘭││││334│400000│331.38│331.38│
││││││││││
├───┼─────┼────┼────┼───────┼────┼────┼───────┼───────┤
││││││││││
││││││││││
│27│許立經│6093│400000│1856.04│6093│400000│6045.23│7901.27│
││││││││││
├───┼─────┼────┼────┼───────┼────┼────┼───────┼───────┤
││││││││││
││││││││││
│28│賴永林││││334│400000│331.38│331.38│
││││││││││
├───┼─────┼────┼────┼───────┼────┼────┼───────┼───────┤
││││││││││
││││││││││
│29│何張彩雲││││15│1600│3720.60│3720.60│
││(繼承人為││││││││
││何宗義)││││││││
├───┼─────┼────┼────┼───────┼────┼────┼───────┼───────┤
││中華民國││││││││
│├─────┤│││││││
│30│管理者:財│35245│400000│10736.28│461093│00000000│4574.78│15311.06│
││政部國有財││││││││
││產署││││││││
├───┼─────┼────┼────┼───────┼────┼────┼───────┼───────┤
││││││││││
││││││││││
│31│林惠儀│748│40000│2278.55││││2278.55│
││││││││││
├───┼─────┼────┼────┼───────┼────┼────┼───────┼───────┤
││││││││││
││││││││││
│32│鄭淑貞││││191│40000│1895.02│1895.02│
││││││││││
├───┼─────┼────┼────┼───────┼────┼────┼───────┼───────┤
││││││││││
││││││││││
│33│程啟智││││748│40000│7421.35│7421.35│
││││││││││
├───┼─────┼────┼────┼───────┼────┼────┼───────┼───────┤
││││││││││
││││││││││
│34│林風在││││3999│0000000│495.96│495.96│
││││││││││
├───┼─────┼────┼────┼───────┼────┼────┼───────┼───────┤
││││││││││
││││││││││
│35│李郭阿絨││││667│400000│661.77│661.77│
││││││││││
├───┼─────┼────┼────┼───────┼────┼────┼───────┼───────┤
││││││││││
││││││││││
│36│何金盾│5│800│761.55│5│800│2480.40│3241.95│
││││││││││
├───┼─────┼────┼────┼───────┼────┼────┼───────┼───────┤
││││││││││
││││││││││
│37│陳翊芬│25│4000│761.55│25│4000│2480.40│3241.95│
││││││││││
├───┼─────┼────┼────┼───────┼────┼────┼───────┼───────┤
││││││││││
││││││││││
│38│劉淑梅│41│1600│3122.34│2534│160000│6285.33│9407.67│
││││││││││
├───┼─────┼────┼────┼───────┼────┼────┼───────┼───────┤
││││││││││
││││││││││
│39│蔡家賓││││334│400000│331.38│331.38│
││││││││││
├───┼─────┼────┼────┼───────┼────┼────┼───────┼───────┤
││││││││││
││││││││││
│40│何明威│382│40000│1163.64│191│40000│1895.02│3058.67│
││││││││││
├───┼─────┼────┼────┼───────┼────┼────┼───────┼───────┤
││││││││││
││││││││││
│41│劉紀旻│3186│400000│970.51││││970.51│
││││││││││
├───┼─────┼────┼────┼───────┼────┼────┼───────┼───────┤
││││││││││
││││││││││
│42│ 劉姝吟 │3186│400000│970.51││││970.51│
││││││││││
├───┼─────┼────┼────┼───────┼────┼────┼───────┼───────┤
││││││││││
││││││││││
│43│陳羿君││││167│400000│165.69│165.69│
││││││││││
├───┼─────┼────┼────┼───────┼────┼────┼───────┼───────┤
││││││││││
││││││││││
│44│曾艷秋│7033│400000│2142.38│1865│400000│1850.38│3992.76│
││││││││││
├───┼─────┼────┼────┼───────┼────┼────┼───────┼───────┤
││││││││││
││大倉實業股││││││││
│45│份有限公司│78814│800000│12004.10│39407│400000│39098.03│51102.14│
││(已買賣予││││││││
││楊李碧蓮)││││││││
├───┼─────┼────┼────┼───────┼────┼────┼───────┼───────┤
││││││││││
││││││││││
│46│黃麗娟│10│400│3046.19│10│400│9921.60│12967.78│
││││││││││
├───┼─────┼────┼────┼───────┼────┼────┼───────┼───────┤
││││││││││
││││││││││
│47│和倉事業股│973│2000│59278.77│00000000│00000000│223468.15│282746.92│
││份有限公司││││││││
├───┴─────┴────┴────┴───────┴────┴────┴───────┼───────┤
│││
│││
│總計121847.00000000.85│518711.27│
│││
└─────────────────────────────────────────────┴───────┘
附表二(本件所採分割方案):
┌───┬─────┬────────┬───────────┬────┬─────────┐
│││││││
││││持分範圍│││
│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姓名├─────┬─────┤備註│使用現狀/占有人│
││││分子│分母│││
├───┼─────┼────────┼─────┼─────┼────┼─────────┤
││││││││
│││││││魚塭/和倉事業股份│
│503│114940.35│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有限公司│
│││公司│││││
├───┼─────┼────────┼─────┼─────┼────┼─────────┤
││││││││
││││││││
│503-1│6171.04│何金魁│853864│0000000│分別共有│魚塭/何金魁、何宗│
│││何宗義│146136│0000000│分別共有│義│
├───┼─────┼────────┼─────┼─────┼────┼─────────┤
││││││││
││││││││
│503-2│169.88│何金魁│1│1│單獨所有│塭寮/何金魁│
││││││││
├───┼─────┼────────┼─────┼─────┼────┼─────────┤
││││││││
││││││││
│503-3│566.15│何金魁│1│1│單獨所有│塭寮(高雄市彌陀區│
│││││││光 和里淵仔塭 1號)│
│││││││/何金魁│
├───┼─────┼────────┼─────┼─────┼────┼─────────┤
││││││││
││││││││
│529│8676.31│何宗義│521571│0000000│分別共有│魚塭/何宗義、何張│
│││黃麗娟│478429│0000000│分別共有│彩雲、黃麗娟│
├───┼─────┼────────┼─────┼─────┼────┼─────────┤
││││││││
││││││││
│529-1│1830.46│黃麗娟│1│1│單獨所有│魚塭/黃麗娟│
││││││││
├───┼─────┼────────┼─────┼─────┼────┼─────────┤
│││何啟木│74995│0000000│分別共有│私設共通道路│
│││何金融│113994│0000000│分別共有││
│529-2│860.89│何宗泉│74995│0000000│分別共有││
│││何金盾│74995│0000000│分別共有││
│││陳翊芬│74995│0000000│分別共有││
│││何明威│70754│0000000│分別共有││
│││黃麗娟│364639│0000000│分別共有││
│││鄭淑貞│43839│0000000│分別共有││
│││何豐彥│35398│0000000│分別共有││
│││何豐堅│35698│0000000│分別共有││
│││何豐郁│35698│0000000│分別共有││
││││││││
├───┼─────┼────────┼─────┼─────┼────┼─────────┤
││││││││
││││││││
│529-3│6549.05│黃麗娟│1│1│單獨所有│魚塭/黃麗娟│
││││││││
├───┼─────┼────────┼─────┼─────┼────┼─────────┤
││││││││
││││││││
│529-4│4759.78│何金融│1│1│單獨所有│魚塭/何金融│
││││││││
├───┼─────┼────────┼─────┼─────┼────┼─────────┤
││││││││
│││何豐彥│1│3│分別共有│魚塭/何金榜繼承人│
│529-5│4459.15│何豐堅│1│3│分別共有│(何豐彥、何豐堅、│
│││何豐郁│1│3│分別共有│何豐郁)│
├───┼─────┼────────┼─────┼─────┼────┼─────────┤
││││││││
││││││││
│529-6│2954.32│何明威│1│1│單獨所有│魚塭/何明威│
││││││││
├───┼─────┼────────┼─────┼─────┼────┼─────────┤
││││││││
││││││││
│529-7│3131.39│何啟木│1│1│單獨所有│魚塭/何啟木│
││││││││
├───┼─────┼────────┼─────┼─────┼────┼─────────┤
││││││││
││││││││
│529-8│3131.39│何金盾│1│1│單獨所有│魚塭/何金盾│
││││││││
├───┼─────┼────────┼─────┼─────┼────┼─────────┤
││││││││
││││││││
│529-9│3131.39│何宗泉│1│1│單獨所有│魚塭/何宗泉│
││││││││
├───┼─────┼────────┼─────┼─────┼────┼─────────┤
││││││││
││││││││
│529-10│3131.39│陳翊芬│1│1│單獨所有│魚塭/陳翊芬│
││││││││
├───┼─────┼────────┼─────┼─────┼────┼─────────┤
││││││││
││││││││
│529-11│32077.40│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魚塭/和倉事業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
├───┼─────┼────────┼─────┼─────┼────┼─────────┤
││││││││
││││││││
│529-12│63.00│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魚塭/和倉事業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
├───┼─────┼────────┼─────┼─────┼────┼─────────┤
││││││││
││││││││
│529-13│25072.37│洪昭進│1│1│單獨所有│魚塭/洪昭進│
││││││││
├───┼─────┼────────┼─────┼─────┼────┼─────────┤
││││││││
││││││││
│529-14│35.35│洪吳秀霞│1│1│單獨所有│魚塭/洪吳秀霞│
││││││││
├───┼─────┼────────┼─────┼─────┼────┼─────────┤
││││││││
│││洪吳秀霞│727300│0000000│分別共有││
│529-15│484.95│林惠儀│64081│0000000│分別共有│私設共通道路│
│││程啟智│208619│0000000│分別共有││
├───┼─────┼────────┼─────┼─────┼────┼─────────┤
││││││││
││││││││
│529-16│2157.19│林惠儀│1│1│單獨所有│魚塭/林惠儀│
││││││││
├───┼─────┼────────┼─────┼─────┼────┼─────────┤
││││││││
││││││││
│529-17│54.99│林惠儀│1│1│單獨所有│魚塭/林惠儀│
││││││││
├───┼─────┼────────┼─────┼─────┼────┼─────────┤
││││││││
││││││││
│529-18│7202.03│程啟智│1│1│單獨所有│魚塭/程啟智│
││││││││
├───┼─────┼────────┼─────┼─────┼────┼─────────┤
││││││││
│││楊李碧蓮│996350│0000000│分別共有│魚塭/大倉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和倉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529-19│51289.42│────────┼─────┼─────┼────┼─────────┤
│││和倉事業股份有限│3650│0000000│分別共有│魚塭/大倉實業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和倉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
├───┼─────┼────────┼─────┼─────┼────┼─────────┤
││││││││
│││中華民國││││濱海遊樂區/財政部│
│529-20│15082.83│管理者:│1│1│單獨所有│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何啟木│9547│0000000│分別共有│共通水路│
│││洪吳秀霞│72019│0000000│分別共有││
│529-21│4819.11│何金融│14283│0000000│分別共有││
│││何宗泉│9547│0000000│分別共有││
│││許立經│20240│0000000│分別共有││
│││中華民國│47450│0000000│分別共有││
│││鄭淑貞│2845│0000000│分別共有││
│││程啟智│24540│0000000│分別共有││
│││何金盾│9547│0000000│分別共有││
│││陳翊芬│9547│0000000│分別共有││
│││劉淑梅│29083│0000000│分別共有││
│││何明威│9012│0000000│分別共有││
│││曾艷秋│12328│0000000│分別共有││
│││黃麗娟│26804│0000000│分別共有││
│││和倉事業(股)公司│676097│0000000│分別共有││
│││劉紀旻│2992│0000000│分別共有││
│││劉姝吟│2992│0000000│分別共有││
│││林惠儀│7535│0000000│分別共有││
│││何豐彥│4506│0000000│分別共有││
│││何豐堅│4543│0000000│分別共有││
│││何豐郁│4543│0000000│分別共有││
││││││││
├───┼─────┼────────┼─────┼─────┼────┼─────────┤
││││││││
│││││││塭寮1樓鐵皮屋 倉庫 │
│529-22│1545.22│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和倉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
├───┼─────┼────────┼─────┼─────┼────┼─────────┤
││││││││
││││││││
│529-23│6761.52│洪昭進│1│1│單獨所有│魚塭/洪昭進│
││││││││
├───┼─────┼────────┼─────┼─────┼────┼─────────┤
││││││││
││││││││
│529-24│35271.79│洪吳秀霞│597545│0000000│分別共有│魚塭/洪昭進、洪吳│
│││洪昭進│13362│0000000│分別共有│秀霞│
│││洪燕龍│389093│0000000│分別共有││
├───┼─────┼────────┼─────┼─────┼────┼─────────┤
││││││││
││││││││
│529-25│884.08│洪吳秀霞│1│1│單獨所有│二樓磚造及三樓RC住│
│││││││家/洪吳秀霞│
├───┼─────┼────────┼─────┼─────┼────┼─────────┤
││││││││
││││││││
│529-26│3933.33│曾艷秋│1│1│單獨所有│魚塭/ 曾豔秋 │
││││││││
├───┼─────┼────────┼─────┼─────┼────┼─────────┤
││││││││
│││劉紀旻│1│2│分別共有│魚塭/劉紀旻、劉姝│
│529-27│1913.07│劉姝吟│1│2│分別共有│吟│
││││││││
├───┼─────┼────────┼─────┼─────┼────┼─────────┤
││││││││
││││││││
│529-28│163.22│吳政憲│1│1│單獨所有│魚塭/吳政憲│
││││││││
├───┼─────┼────────┼─────┼─────┼────┼─────────┤
││││││││
││││││││
│529-29│163.23│吳沛霖│1│1│單獨所有│魚塭/吳沛霖│
││││││││
├───┼─────┼────────┼─────┼─────┼────┼─────────┤
││││││││
││││││││
│529-30│326.45│洪順重│1│1│單獨所有│魚塭/洪順重│
││││││││
├───┼─────┼────────┼─────┼─────┼────┼─────────┤
││││││││
││││││││
│529-31│326.45│呂建成│1│1│單獨所有│魚塭/呂建成│
││││││││
├───┼─────┼────────┼─────┼─────┼────┼─────────┤
││││││││
││││││││
│529-32│326.44│桑世澤│1│1│單獨所有│魚塭/桑世澤│
││││││││
├───┼─────┼────────┼─────┼─────┼────┼─────────┤
││││││││
││││││││
│529-33│650.93│林連中│1│1│單獨所有│魚塭/林連中│
││││││││
├───┼─────┼────────┼─────┼─────┼────┼─────────┤
││││││││
││││││││
│529-34│651.91│吳國泰│1│1│單獨所有│魚塭/吳國泰│
││││││││
├───┼─────┼────────┼─────┼─────┼────┼─────────┤
││││││││
││││││││
│529-35│977.37│吳政憲(吳國亨之│1│1│單獨所有│魚塭/吳國亨│
│││繼承人)│││││
├───┼─────┼────────┼─────┼─────┼────┼─────────┤
││││││││
││││││││
│529-36│1401.55│吳國隆│1│1│單獨所有│魚塭/吳國隆│
││││││││
├───┼─────┼────────┼─────┼─────┼────┼─────────┤
││││││││
││││││││
│529-37│163.23│陳羿君│1│1│單獨所有│魚塭/陳羿君│
││││││││
├───┼─────┼────────┼─────┼─────┼────┼─────────┤
││││││││
││││││││
│529-38│163.23│陳王秀鑾│1│1│單獨所有│魚塭/陳王秀鑾│
││││││││
├───┼─────┼────────┼─────┼─────┼────┼─────────┤
││││││││
││││││││
│529-39│163.23│謝李雀鸞│1│1│單獨所有│魚塭/謝李雀鸞│
││││││││
├───┼─────┼────────┼─────┼─────┼────┼─────────┤
││││││││
││││││││
│529-40│326.45│賴永林│1│1│單獨所有│魚塭/賴永林│
││││││││
├───┼─────┼────────┼─────┼─────┼────┼─────────┤
││││││││
││││││││
│529-41│326.45│許美蘭│1│1│單獨所有│魚塭/許美蘭│
││││││││
├───┼─────┼────────┼─────┼─────┼────┼─────────┤
││││││││
││││││││
│529-42│326.45│陳王秀琴│1│1│單獨所有│魚塭/陳王秀琴│
││││││││
├───┼─────┼────────┼─────┼─────┼────┼─────────┤
││││││││
││││││││
│529-43│326.45│蔡家賓│1│1│單獨所有│魚塭/蔡家賓│
││││││││
├───┼─────┼────────┼─────┼─────┼────┼─────────┤
││││││││
││││││││
│529-44│488.57│林風在│1│1│單獨所有│魚塭/林風在│
││││││││
├───┼─────┼────────┼─────┼─────┼────┼─────────┤
││││││││
││││││││
│529-45│586.43│蘇怡誠│1│1│單獨所有│魚塭/蘇怡誠│
││││││││
├───┼─────┼────────┼─────┼─────┼────┼─────────┤
││││││││
││││││││
│529-46│651.90│李郭阿絨│1│1│單獨所有│魚塭/李郭阿絨│
││││││││
├───┼─────┼────────┼─────┼─────┼────┼─────────┤
││││││││
││││││││
│529-47│651.90│許郁青│1│1│單獨所有│魚塭/許鄭素雲│
││││││││
├───┼─────┼────────┼─────┼─────┼────┼─────────┤
││││││││
││││││││
│529-48│814.27│方榮忠│1│1│單獨所有│魚塭/方榮忠│
││││││││
├───┼─────┼────────┼─────┼─────┼────┼─────────┤
││││││││
││││││││
│529-49│1253.85│龔孟震│1│1│單獨所有│魚塭/龔孟震│
││││││││
├───┼─────┼────────┼─────┼─────┼────┼─────────┤
│││方榮忠│72464│0000000│分別共有│塭寮│
│││龔孟震│112630│0000000│分別共有││
│529-50│48.99│林連中│57971│0000000│分別共有││
│││吳政憲(吳國亨之││0000000│分別共有││
│││繼承人)│││分別共有││
│││吳國隆│124719│0000000│分別共有││
│││吳國泰│57971│0000000│分別共有││
│││許郁青│57971│0000000│分別共有││
│││蘇怡誠│52256│0000000│分別共有││
│││陳王秀琴│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謝李雀鸞│14493│0000000│分別共有││
│││呂建成│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洪順重│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陳王秀鑾│14493│0000000│分別共有││
│││桑世澤│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吳政憲│14493│0000000│分別共有││
│││吳沛霖│14493│0000000│分別共有││
│││許美蘭│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賴永林│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林風在│43478│0000000│分別共有││
│││李郭阿絨│57971│0000000│分別共有││
│││蔡家賓│28986│0000000│分別共有││
│││陳羿君│14535│0000000│分別共有││
├───┼─────┼────────┼─────┼─────┼────┼─────────┤
││││││││
││││││││
│529-51│4635.59│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魚塭/和倉事業股│
│││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529-52│60.91│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塭寮/和倉事業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
├───┼─────┼────────┼─────┼─────┼────┼─────────┤
│││洪吳秀霞│231079│0000000│分別共有│共通水路│
│││和倉事業(股)公司│691860│0000000│分別共有││
│529-53│2912.04│蔡文祥│17280│0000000│分別共有││
│││方榮忠│3032│0000000│分別共有││
│││龔孟震│21730│0000000│分別共有││
│││林連中│2424│0000000│分別共有││
│││吳政憲(吳國亨之│3654│0000000│分別共有││
│││繼承人)│││││
│││吳國隆│5233│0000000│分別共有││
│││吳國泰│2514│0000000│分別共有││
│││許郁青│2448│0000000│分別共有││
│││蘇怡誠│2187│0000000│分別共有││
│││陳王秀琴│1720│0000000│分別共有││
│││謝李雀鸞│646│0000000│分別共有││
│││呂建成│1223│0000000│分別共有││
│││洪順重│1223│0000000│分別共有││
│││陳王秀鑾│646│0000000│分別共有││
│││桑世澤│1226│0000000│分別共有││
│││吳政憲│646│0000000│分別共有││
│││吳沛霖│646│0000000│分別共有││
│││許美蘭│1223│0000000│分別共有││
│││賴永林│1223│0000000│分別共有││
│││林風在│1820│0000000│分別共有││
│││李郭阿絨│2448│0000000│分別共有││
│││蔡家賓│1223│0000000│分別共有││
│││陳羿君│646│0000000│分別共有││
││││││││
├───┼─────┼────────┼─────┼─────┼────┼─────────┤
││││││││
││││││││
│529-54│16479.36│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魚塭及私設共通道路│
│││公司││││/和倉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
├───┼─────┼────────┼─────┼─────┼────┼─────────┤
││││││││
│││許立經│55926│0000000│分別共有│魚塭/許立經、劉淑│
│││├─────┼─────┼────┤梅、和倉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蔡文祥│
│││劉淑梅│44225│0000000│分別共有││
│529-55│1028.88│────────┼─────┼─────┼────┤│
│││和倉事業股份有限│874219│0000000│分別共有││
│││公司│││││
│││────────┼─────┼─────┼────┤│
│││蔡文祥│25630│0000000│分別共有││
││││││││
├───┼─────┼────────┼─────┼─────┼────┼─────────┤
││││││││
││││││││
│529-56│7748.61│許立經│1│1│單獨所有│魚塭/許立經│
││││││││
├───┼─────┼────────┼─────┼─────┼────┼─────────┤
││││││││
││││││││
│529-57│106492.36│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魚塭/和倉事業股│
│││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529-58│3807.78│蔡文祥│1│1│單獨所有│魚塭/蔡文祥│
││││││││
├───┼─────┼────────┼─────┼─────┼────┼─────────┤
││││││││
││││││││
│529-59│9165.94│劉淑梅│1│1│單獨所有│魚塭/劉淑梅│
││││││││
├───┼─────┼────────┼─────┼─────┼────┼─────────┤
││││││││
││││││││
│529-60│57.05│劉淑梅│1│1│單獨所有│塭寮/劉淑梅│
││││││││
├───┼─────┼────────┼─────┼─────┼────┼─────────┤
││││││││
││││││││
│529-61│102.76│和倉事業股份有限│1│1│單獨所有│塭寮/和倉事業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
├───┼─────┼────────┼─────┼─────┼────┼─────────┤
││││││││
││││││││
│A│1830.45│鄭淑貞│1│1│單獨所有│魚塭/鄭淑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