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繼勳 間請求返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