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繼勳 間請求返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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