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利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