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原告與被告 穆旺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 陳永來 間請求塗銷信託
登記事件,經查,依本院職權所查調之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之原任董監事之任期,係於民國10
2年7月18日屆滿,因未依法改選,乃為主管機關限期於102
年10月9日前改選,但迄未改選及辦妥董監事變更登記,原
任董監事均已當然解任。是「 謝亦馨 」已無從再以「董事長
」身分擔任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原
告起訴狀仍列「謝亦馨」為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尚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
並陳報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