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鴻彬
相 對 人  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芬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段○○○號15樓之5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被告吳宜芬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委員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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