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鴻彬
相 對 人 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芬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段○○○號15樓之5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被告吳宜芬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委員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