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上訴人甲○○
01戶被上訴人乙○○
店村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遺產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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