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甲○○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甲○○,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罰 金新臺 ││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幣30000元(已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0元)│├────────┼───────────┼───────────┼───────────┤│犯罪日期│90年7月中旬起至90.8.28│91年4月間起至91.5.30止│91.5.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3645號│91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91年度偵字第354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0年度易字第1488號│91年度訴字第1111號│91年度訴字第914號││實││││││審├──────┼───────────┼───────────┼───────────┤││判決日期│91.07.19│91.11.28│91.12.26│││││││├─┼──────┼───────────┼───────────┼───────────┤││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0年度易字第1488號│91年度訴字第1111號│91年度訴字第9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8.10│91.12.23│92.03.27│││││││├─┴──────┼───────────┼───────────┼───────────┤││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1年度執字第2827號│92年度執字第463號│92年度執字第1141號│││(97執減更501)│(97執減更501)│(97執減更5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強盜│竊盜│││││││├────────┼───────────┼───────────┼───────────┤││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1.3.21起至91.3.22止│91.1.21起至91.5.29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2343號│92年度偵字第440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93年度上易字第274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16│92.12.2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93年度上易字第2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1.15│93.04.2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396號│93年度執字第1439號││││(97執減更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