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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