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27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27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7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5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甲○○、丙○○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分別於民國95年9月2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王世華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淑鈴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