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1被上訴人乙○○2被上訴人辛○○3被上訴人巳○○4被上訴人F○○(原名 洪景賢 )5被上訴人A○○6被上訴人黃○○7被上訴人D○○8被上訴人C○○9被上訴人丑○○
17號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辰○○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E○○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B○○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地○○被上訴人天○○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卯○○被上訴人亥○○
21弄14號被上訴人午○○被上訴人未○○被上訴人宙○○被上訴人宇○○被上訴人玄○○被上訴人申○○被上訴人酉○○編號5至8、、、、被上訴人等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G○○編號1至4、、、至、至被上訴人、追加被告等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庚○○聲請更正本院96年8月21日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主文關於編號922-A065部分土地之面積應更正為63.98平方公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主文,將編號922-A065部分土地之面積,誤寫為80.89平方公尺,上訴人庚○○聲請更正,即有理由,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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