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47號聲請人曜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代理人 楊毓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嘉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9年10月31日│144,840元│AZ0000000│││司│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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