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庚○○被告丁○○
樓辛○○乙○○丙○○甲○○戊○○共同訴訟代 游文華 律師理人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