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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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一號
抗告人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新聞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停字第一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等情形而言。本件抗告人所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十九時至二十時播出之「生活搶鮮報」節目,為相對人認有違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罰鍰。抗告人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提起行政訴訟。茲因相對人發函催繳罰鍰,逾期即移送強制執行,抗告人乃以原處分認事用法頗有爭議,合法性不無疑義,應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所定情形,請准停止執行,庶免損害等語。但查,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係相對人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正廣四字一五九四三號函所為罰鍰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如受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即能以金錢賠償或回復,並無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難予准許,予以駁回,經核尚無違誤。抗告論旨以:依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如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本件相對人之原行政處分,其認事用法失諸主觀且有違誤,足徵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行政法院自得依抗告人之聲請停止執行。原審未查,逕自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尚未盡詳察云云。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為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所謂「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係指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且無待調查即知其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本件抗告人不服相對人上開罰鍰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既經訴願決定駁回,已如前述,自難認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殊無予以停止執行之餘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黃合文法官趙永康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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