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停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停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停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新聞局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
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等情形而言。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
五月十七日十九時至二十時播出之「生活搶鮮報」節目,為相對人認有違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處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四萬元罰鍰。聲請人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相對人來函催繳罰鍰,逾期即移送強制執行。因原處分認事用法頗有爭議,合法性不無疑義,應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所定情形,請准停止執行,庶免損害等語。但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係相對人九十年十二月六日正廣四字一五九四三號函所為二十四萬元罰鍰之行政處分,聲請人如受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即能以金錢賠償或回復,並無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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