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信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