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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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聰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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