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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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黃水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許欣婷
辜凱莉
參加人 江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02397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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