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雨儒選任辯護人陳姿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雨儒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雷雨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101年3月9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再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於101年3月12日裁定自101年3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雷雨儒涉犯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或併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案件,已經被告供述在卷,核與同案被告 吳維倫 、陳健峯等人所述相符,復經多名被害人、告訴人指稱其等遭騙經過屬實,並提出偽造公文書多份附卷可稽,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各司其職,分工嚴密,復共犯本案詐欺案件多起,犯案謀式相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自101年5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