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曾清燿
林登門 李玉生 曾惠英 曾鐸 曾林循 曾基榮曾美娥 吳怡靜 曾惠鈴 曾彩華 鄒嵩田 廖淑華 廖弘遠 廖弘文 曾基松 曾美春 曾美華 謝春眉 廖瓊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曾茲瑜 莊雅珍
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林怡綺 莊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原告曾林循、 柯曾美娥 、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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