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曾清燿
林登門 李玉生 曾惠英 曾鐸 曾林循 曾基榮 柯 曾美娥 吳怡靜 曾惠鈴 曾彩華 鄒嵩田 廖淑華 廖弘遠 廖弘文 曾基松 曾美春 曾美華 謝春眉 廖瓊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曾茲瑜 莊雅珍
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林怡綺 莊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原告曾林循、 柯曾美娥 、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