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87號
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燕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
  捌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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