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87號
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燕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
捌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