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533號
原   告  詹士緯
被   告  曾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6月17日上午9時33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