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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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垣如
被   告  張秀 即美儷大舞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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