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86號
原   告  楊黃麗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頂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
  叁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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