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4樓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4平方公尺x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6,700元x買賣應有部分1/8+房屋課稅現值96,200元x買賣應有部分1/2=1,39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