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192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媛儷根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甲○○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媛儷根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113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媛儷根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媛儷根思公司)滯欠民國88年度至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業經聲請人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而媛儷根思公司於95年10月30日業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並於96年5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相對人甲○○為清算人,於96年8月15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甲○○自就任媛儷根思公司清算人後,經聲請人於96年9月14日向其聲明清算債權,惟媛儷根思公司迄今未聲請辦理清、決算申報,復未於6個月內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亦未聲請展期,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請求解任甲○○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媛儷根思公司確於95年10月30日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甲○○於96年5月30日就任媛儷根思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惟甲○○自就任後,未於6個內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亦未聲請展期,媛儷根思公司尚積欠88至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未繳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函、聲請人申報債權函、媛儷根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本院96年8月20日雄院隆民徐96審司64字第4047
8號函及本院98年5月22日雄院高民徐96審司64字第24005號函等可憑,足認聲請人之主張與事實相符。是以甲○○確有不適任清算人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解任甲○○之清算人職務,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甲○○經解任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即當然由媛儷根思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毋須由本院另為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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