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2號反訴原告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莊涵雯 律師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中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