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穩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穩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松 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