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穩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穩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松 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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