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