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26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蔣志宗書記官吳智媚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內),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以每月十五日為清償日,每月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吳智媚法官蔣志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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