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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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號2上揭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偵緝字第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因向乙○○借細小款項(計約新台幣【下同】一百元至二千元),均有得逞,認其心性善良,易為受騙,即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十月中旬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某日止,在彰化縣芳苑鄉綠竹里租處(確實地址不詳),連續多次向乙○○騙稱: 濟公 活佛為解救世人,需要款項購屋建造神壇云云,使乙○○陷於錯誤,而先三次親自提領現金交付甲○○,後甲○○一再訛稱上詞,乙○○即於同址交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存款帳戶之提款卡,由甲○○多次提領現款,甲○○藉此方式前後共詐得計一百二十五萬元。嗣乙○○查覺有異,要求甲○○返還詐得之款項,甲○○乃答應每月償還四萬元,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簽發面額為一百二十五萬元之本票以安撫乙○○,詎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甲○○又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再簽發面額各為二十五萬、一百萬元之本票交予乙○○收執,然甲○○隨後即逃匿不知去向,本票屆期已無法提示付款,乙○○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前揭時、地以由告訴人乙○○給付現或由其持告訴人乙○○所有之金融卡前去提款之方式,計取得一百二十五萬元及其後簽發本票均未兌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詐欺之犯行,並辯稱:伊係告訴人乙○○借用該等款項,並非詐欺,且亦以濟公需建廟救人等詞向告訴人訛騙云云。但查:被告如何以濟公活佛為解救世人,需要款項購屋建造神壇云云向告訴人乙○○騙取財物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且有本票影本三紙、臺灣企銀存摺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觀諸告訴人係鄉下年屆五旬之婦人,知識淺薄、經濟狀況並非寬裕及被告與告訴人並無任何血、姻親或職場上之雇佣關係,衡情當不可能無端出借高達一百二十五萬元之項款之理。再者,參諸被告於偵查中先供稱以投資名義向告訴人借錢,因投資失敗無法償還告訴人云云,後再翻稱:稱經告訴人同意借錢去賭博云云,前後供述明顯不一,足認被告前開辯述,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利用他人善良虔誠之宗教信仰,假借神意,騙取鄉下婦人之財物,且金額高一百二十五萬元,惡行非輕,若不予嚴懲,則無法以惕來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德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構本社區採超耐基礎,主結構採用永久、筏式基礎RC加強磚構造,特聘專業結構工程師,以電腦程式精確計算、設計,無論承重、抗壓、防颱、耐震及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最新技術,規則(強震區,標準:防地震力PGA加速設計,高達0.33G)及CNS國家標準,並依彰化縣政府,建設局核准之圖樣嚴格管制施工,結構安全,堅固,保證絕無輻射鋼筋及海沙屋問題,以確保住戶生命財產問題。
建築外觀特聘名建築師,以歐式典雅造型精心設計,外觀以板岩、山型磚、丁掛磚,搭配抿石子,做整體規劃,屋頂設計部份斜石搭配文化瓦鋪設,塑造整體質感,氣派典雅,榮顯豪宅獨具之氣韻。
全區設備
㈠、社區大門出入口裝設監視電眼系統與各戶室內第四台電視連線。
㈡、社區大門入口對講機連接各戶。
㈢、社區大小門人車分道,搭配整體建築設計,迎賓斜瓦門戶。
㈣、社區大門入口及車道車庫以壓花地磚,搭配抿石子細緻收邊。
㈤、社區、中庭、前院整體綠化值栽設計。
㈥、別墅前院整體燈光計劃,自然形成光柱。
㈦、社區各戶統一贈送不鏽鋼信箱。
㈧、各戶自來水供水贈送自動加壓馬達及抽水馬達。
㈨、各戶贈送水塔(兩噸)隱藏於屋頂。內牆⒈客廳、餐廳、臥室及走道均採用色彩柔和,虹牌或ICI得利塗料,或同等級漆搭配PVC踢腳板收邊。
⒉主浴室壁磚貼30cmX20cm高級壁磚及腰帶,做整體規劃。
⒊1樓、3樓浴室壁磚貼25cmX33cm及腰帶高級壁磚,廚房貼25cmX33CM高級壁磚到頂。
⒋以上壁磚材質採皮爾卡登,馬可貝里,冠軍、三洋、凱聚或同等級品。
地坪:
⒈客廳、餐廳及廚房鋪設40cmX40cm拋光石英磚,營造別墅居家氣質。
⒉主臥室浴厠貼30cmX30cm高級止滑地磚。
⒊其他樓層鋪設40cmX40cm全磁化磚。
⒋其他浴厠貼25cmX25cm高級止滑地磚。
⒌陽台、露台、鋪設20cmX20cm高級止滑地磚。
門窗:
⒈採用大同、中華、力霸、信元等正字標記,粉體塗裝之高級氣密窗,並附紗窗防風、防雨,阻蚊效果良好。
⒉別墅大門:具防盜美觀,安全效果。
⒊室內門:精選藝術實木門搭配高質感名鎖及精緻門把。
⒋浴室門:精選高質感防潮塑鋼門,實用且美觀大方。
⒌社區大門:採鍍鋁鋅合金鋼板快速捲門,有自動防壓人體功能及斷電手動開啟裝置。
天花板設備⒈客廳、餐廳、臥室及樓梯間均採色調柔和之虹牌或ICI水泥漆。
⒉陽台、平頂油漆並裝設吸頂式蓋術燈。
⒊浴厠PVC天花板及裝抽風機。
樓梯設備⒈一樓梯階鋪設天然石材。
⒉二樓以上貼高級止滑樓梯磚。
⒊一樓採用歐式鍛造欄杆搭配實木扶手。
⒋二樓以上採用櫸木扶手欄杆。
電氣設備⒈每戶獨立電錶採用單相,三線式110/220V供電。
⒉開關及插座管線採內壁式安裝,開關箱採正字標記無熔絲開關
,室內開關及插座採用符合CNS國家標準,歐風面板開關,客廳、主臥室採大面板開關插座並附夜間指示燈裝置。
⒊所有電器工程皆為暗管配線,一律採用南亞等正字標記,PV
C管及太平洋、華新、麗華等正字標記,電線、電纜,並依台電規劃施工,安全可靠。
⒋空調:預留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排水及穿樑套管。
供水系統⒈全區採用間接方式供水、每戶獨立水錶,冷水管採南亞等正字標記PVC管、熱水管採用披覆不鏽鋼管。
⒉排水及污水管採用南亞等正字標記PVC管,排水口加裝不鏽鋼落水罩。
⒊車庫設置水龍頭,方便住戶洗車。
⒋前院、後院各樓陽台及露台附設水龍頭。
⒌排水系統臨路自來水,直接排至公共排水溝。
⒍其他污水及生活雜水則依最新環保法規施工,雨水,活水分流處理。
廚房設備⒈依實際空間整體設計高級歐式廚具。
⒉裝設人造石枱面、廚具、調理枱。
⒊隱藏式碗盤、收納櫃及精緻置物吊櫥。
⒋不鏽鋼下嵌式雙水槽。
⒌枱面式單槍冷熱混合水龍頭等組件。
⒍附贈高級三口瓦斯爐。
⒎附贈高級嵌入式烘碗機設備。
⒏附贈超強吸力吊式漏斗型抽油煙機。
電信設備⒈客廳及各樓層臥室預留有線電視、電話系統出線口/插座。
⒉每戶贈送對講機一套。
⒊預留寬頻綱路管路設計。
衛浴設備⒈各戶浴厠採用隆昌、TOTO、和成或進口等之高級面盆、馬桶。
⒉各戶浴厠配備有電話或蓮蓬頭。
⒊各戶浴厠配件有高級除霧鏡、毛巾架、杯架、肥皂架等歐式造型金屬配件。
⒋主臥室、浴室採乾溼分離,採用一字型玻璃淋浴間,搭配SPA淋浴柱。
⒌主臥室、浴室採豪華人造大理石枱面搭配面盆並附防潮置物櫃方便浴室物品收納。
⒍主臥室、浴室、馬桶採用省水、抗污、防菌隆昌、和成、TOTO等精品衛浴。
⒎其他樓層衛浴馬桶採用隆昌、和成、凱聚、TOTO等精品衛浴。
新世代科技網路規劃⒈社區規預留先進網路管線,可同時具備有線、無線多重功能。
中庭其他⒈各戶後院及屋頂設置洗衣機專用插座。
⒉插座均採接地式三孔插座安全省電,進口及國產家電均可使用。
特約條款(備註)⒈以上建材如有市場供需失調或法令禁止使用,停止進口或廠商
規格不良,影響施工品質時,本公司可改用與約定建材品質相當或更高級之產品,以求盡善盡美。
⒉基於整體設計協調之美觀考量,對於建物外觀顏色、造型及中
庭公設之搭配等規劃及建材使用,本公司得依設計師之建議,視實際情況做適當之調整及條改之權利,但以不損害客戶權益為原則。
⒊廚具、枱面之尺寸由建方按各廚房面積大小作合理調整配置。
┌──────────────────────────────────────────┐│廣告製作及銷售業務合約書│├──────────────────────────────────────────┤│甲方│├──────────────────────────────────────────┤│不動產房屋:(以下簡稱甲方)由│├──────────────────────────────────────────┤│乙方:│├──────────────────────────────────────────┤│(以下簡稱乙方)負責房地廣告及銷售業務事項茲經雙方協定以下各項合約條款共資遵守。│├──────────────────────────────────────────┤│第一條:甲方所有之不動產房地座落(地點及地號):│├──────────────────────────────────────────┤│第二條:本約有效期間,經雙方洽定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為期天。│├──────────────────────────────────────────┤│(本工地暫定於民國年月日,正式公開銷售,若有延誤則本約自進場銷售│├──────────────────────────────────────────┤│日起算天內為確有效期間。)│├──────────────────────────────────────────┤│第三條:一、本約乙方負責業務銷售及廣告製作(不含廣告費支出)之戶數共戶總銷金額計新台│├──────────────────────────────────────────┤│幣元整。其詳細坪數、單價,各期之付款方式及設備內容,(如附件)││├──────────────────────────────────────────┤│非經雙方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第四條:接待中心(樣品屋)之臨時水電,及電話之接通、現場整理,應由甲方負責,如因法令││限制不能合法使用時,其所發生之罰款應由甲方負擔、銷售期間之水電費由方負責││,電話費由方負責。│├──────────────────────────────────────────┤│第五條:甲方承諾予購屋者之貨款率為%。貨款期限年,非經雙方同意,不得中途變更。││第六條:乙方代表甲方簽發購屋者之預約單中,如有附加購屋條件,經甲方同意簽章者,甲方在││與購屋者簽訂正式委建或買賣契約時,不得更改。│├──────────────────────────────────────────┤│第七條:甲方如違反第三至五條各項規定,如另繳交預約金之購屋者,不願簽訂正式委建或買賣││契約書時,該戶應視同出售,甲方應照付乙方金額之業務銷售廣告製作等費用。│├──────────────────────────────────────────┤│第八條:一、承攬期間甲方同意給付乙方銷售費用期標準如下:││1銷售金額達合約銷售額之(含)以上時,依%。│├──────────────────────────────────────────┤│2銷售金額達合約銷售額之(含)以上時,依%。│├──────────────────────────────────────────┤│3銷售金額達合約銷售額之(含)以上時,依%。│├──────────────────────────────────────────┤│4銷售金額達合約銷售額之(含)以上時,依%。│├──────────────────────────────────────────┤│二、溢價(超出本合約金額)部分,甲方同意給付乙方%。│├──────────────────────────────────────────┤│三、銷售期間由甲方仲介賣出部分計銷售成數,亦計銷售佣金。│├──────────────────────────────────────────┤│第九條:廣告費由方負擔,企劃費由方負擔,業務費用由方負擔,廣告費用預算訂│├──────────────────────────────────────────┤│為新台幣元整。│├──────────────────────────────────────────┤│第十條:雙方同意費用付款辦法如下:│├──────────────────────────────────────────┤│第十一條:雙方同意訂金由乙方收取,正式收據或發票於該訂戶正式簽訂合約時,由甲方一並開│├──────────────────────────────────────────┤│予該訂戶,該項訂金得於日後結算佣金時自乙方應得佣金部分扣除之│└──────────────────────────────────────────┘┌──────────────────────────────────────────┐│第十二條:甲方同意於開始預售日起每成交日戶結算服務費用乙次,同時一並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乙方不得拖延。│├──────────────────────────────────────────┤│第十三條:甲方同意付給乙方服務費,為乙方所售出房地總售價百分之計算,甲方保證委│├──────────────────────────────────────────┤│託代理銷售之不動產房屋產權清楚,並負責有關建築執照之申請取得,按圖施工,如│├──────────────────────────────────────────┤│期完工,如與客戶發生糾紛,應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第十四條:雙方同意本合約書所指之「售出」,應包括承攬有效期間之下列交易:│├──────────────────────────────────────────┤│一、甲方自行售出部分。│├──────────────────────────────────────────┤│二、由乙方代為售出部分。│├──────────────────────────────────────────┤│三、正式預售前業主售出部份,計入乙方成數但獎金不計。│├──────────────────────────────────────────┤│購屋者於合約有效期間預繳訂金,雖正式委建或買賣契約於合約有效期間之後才訂定│├──────────────────────────────────────────┤│,亦屬有效,付款方式比照前條之規定。│├──────────────────────────────────────────┤│第十五條:如甲方於合約有效期間,自願減價出售時,業務銷售等費用,得依照售出價額計算給│├──────────────────────────────────────────┤│付乙方,甲方負責有保證支付責任。│├──────────────────────────────────────────┤│第十六條:由乙方所負責業務銷售之房屋,經甲方與購屋者訂立委建或買賣契約後,依所訂定契│├──────────────────────────────────────────┤│約的內容,互相負責嗣後與乙方無涉。│├──────────────────────────────────────────┤│第十七條:本合約經雙方同意訂立,如有一方違反以上所訂任何一項條款時,應負責如有賠償,│├──────────────────────────────────────────┤│對方之損失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第十八條:本合約自約訂日起生效,合約期滿自動廢止。│├──────────────────────────────────────────┤│第十九條:本合約有效期間如需增減條款,應經雙方同意換交後生效。│├──────────────────────────────────────────┤│第二十條:若因本案件有爭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第二十一條: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各自按規定貼足印花。│├──────────────────────────────────────────┤│備註:│├──────────────────────────────────────────┤││├──────────────────────────────────────────┤││├──────────────────────────────────────────┤││├──────────────────────────────────────────┤││├────────────────────────────────────┬─────┤││└────────────────────────────────────┴─────┘┌───┬─────────────────────────────────────────────────────────────────────┐│<案名>│現場(基地)廣告媒體戶外(宣傳)廣告媒體│├──┬───────┬───┬───┬───┬────┬────────────────────────┬───┬────┬───────┤││編號│製作要項│尺寸│數量│單價│總價│備一一一一一編號│製?作要項│尺寸│數│單價│總價│備││├──┼───────┼───┼───┼───┼────┼────────────────────────┼───┼────┼───────┤││1│裝璜、園藝造景││││││1│第一波海報│││││││├──┼───────┼───┼───┼───┼────┼────────────────────────┼───┼────┼───────┤││2│透視圖&正片││││││2│第二波海報│││││││├──┼───────┼───┼───┼───┼────┼────────────────────────┼───┼────┼───────┤││3│租土地││││││3│第三波海報│││││││├──┼───────┼───┼───┼───┼────┼────────────────────────┼───┼────┼───────┤││4│模型││││││4│第四波海報│││││││├──┼───────┼───┼───┼───┼────┼────────────────────────┼───┼────┼───────┤││5│企劃費││││││5│外景拍攝││││││├──┼───────┼───┼───┼───┼────┼────────────────────────┴───┴────┴───────┤││6│指示看板│││││││├──┼───────┼───┼───┼───┼────┼────────────────────────┬───┬────┬───────┤││7│案名金字││││││7│指示看板│││││││├──┼───────┼───┼───┼───┼────┼────────────────────────┼───┼────┼───────┤││8│POP標語││││││8│指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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