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鍾理連  原名 鍾淑 .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宗許美麗劉文政龍文海蘇德安 、阮
星隆(原名 阮興隆 )、 黃祿善施宗昇黃裕仁李曜均 、盧昱
丞、 繆幸娥詹世全許寬謀郭春風楊志賢沈義雄 、林昌
樺、 陳秋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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