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鍾理連 原名 鍾淑 .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宗 、 許美麗 、 劉文政 、 龍文海 、 蘇德安 、阮
星隆(原名 阮興隆 )、 黃祿善 、 施宗昇 、 黃裕仁 、 李曜均 、盧昱
丞、 繆幸娥 、 詹世全 、 許寬謀 、 郭春風 、 楊志賢 、 沈義雄 、林昌
樺、 陳秋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