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輝
      高瑋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470號、第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俊輝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高瑋君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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