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對 楊振嘉 、 陳永茂 及林建
良三人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289號),惟被告楊振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3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被告具狀表明其於93年2、6、9月間另有繳款結清,原告
應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被告所繳款項用供沖帳之紀
錄),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
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