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黃文進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黃基瑞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計算式:土
地公告現值9,5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8㎡=17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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