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林偉明
被   告  張乃哲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21日上午9時55分於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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