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綵繡 等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限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或陳報下列事項:
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 盧冠銘 與原告所簽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其債務履行地為何?並提出證明。
二、本件所為之聲明是否與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未合而應
  予更正?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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