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綵繡 等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限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或陳報下列事項:
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 盧冠銘 與原告所簽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其債務履行地為何?並提出證明。
二、本件所為之聲明是否與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未合而應
予更正?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