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