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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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孫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通知書影本、退郵信封影本等各2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又該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是其仍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01年9月3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20810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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