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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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 秦丕俊
秦昌國 上訴人與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解景惠